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洲宏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451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洲宏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洲宏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451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宁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洲宏购物中心,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南席镇胡街社区2组(宏洲购物广场)。

经营者:刘红超。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洲宏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