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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余贤哲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602知民初66号
案件名称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余贤哲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余贤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知民初66号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湾常悦道18号富通中心21楼2105-09号。

法定代表人:RolandSergeHenriCAVILLE。

职务:董事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余贤哲,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与被告余贤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余贤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撤回对被告余贤哲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预交),由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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