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知民初66号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湾常悦道18号富通中心21楼2105-09号。
法定代表人:RolandSergeHenriCAVILLE。
职务:董事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余贤哲,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与被告余贤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余贤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撤回对被告余贤哲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预交),由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