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626号 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渡口区李徐餐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思源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600LR233。
经营者:李华,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蒋春兰与被告大渡口区李徐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蒋春兰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