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458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堂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249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1DC566。
经营者:彭政仁。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雅堂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