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685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永宁镇乐哈哈超市,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永宁镇永宁村。
经营者:曾微。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永宁镇乐哈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