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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刘享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8168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刘享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刘享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168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享东,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34、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60Y65A31,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享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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