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168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享东,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34、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60Y65A31,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享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