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28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新区高铁广场世纪联华超市,经营场所:安阳新区高铁广场(河南省安阳县站南大道与站前路交叉口东北角)。
经营者:齐运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萍,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新区高铁广场世纪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