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198号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号楼5楼05室。
法定代表人:郑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荔县下寨镇福家购物中心,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下寨镇下寨街。
经营者:王华。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荔县下寨镇福家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