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70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子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代码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大站日杂综合商店,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兴达街道跃进委。
经营人:季宝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河市大站日杂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