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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庄晓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5103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庄晓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庄晓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10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晓明,男,汉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晓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以与被告庄晓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庄晓明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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