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577号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育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克江,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梅,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玉梅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