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2063号 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8号A幢2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4889558N。
法定代表人:魏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史宾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金安花园1幢C座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K4BW7C。
法定代表人:王有苗。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973318P。
法定代表人:许静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北京市浩天信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鹏,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史宾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