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34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熙宝宝超市,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城东关文明路北段路西。
经营者:程文清,女,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熙宝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许昌恒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