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478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阳旭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长葛市新华路中段北侧236号。
经营者:陈敦武。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阳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