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605号原告:青岛雪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周希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千秋,执行董事。
被告:刘国微,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山东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象森,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桐,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雪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刘国微、山东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苏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用于空气净化的设备”(专利号:ZL200580018101.0)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21年8月20日被受理。
被告江苏肯菲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