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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镇安县青槐百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10知民初9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镇安县青槐百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镇安县青槐百佳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知民初9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安县青槐百佳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经营者:潘文艺,男,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安县青槐百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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