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知民初195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慧琳,女,1993年3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慧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