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6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骑士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孔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执行董事。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骑士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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