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3知民初99号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之一、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0197284B。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均福装饰材料经销部,经营场所:陕西省宝鸡市北中门进入20米拐角处的“Hotata"店铺。
    经营者:傅均福,男,汉族,生于1989年XX月XX日,住福建省南安市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稳信,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兵,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均福装饰材料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