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知民初35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靖,浙江浙杭(杭州钱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辉福,男,汉族,1954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公司)诉被告周辉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雅戈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靖到庭参加了诉讼,周辉福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雅戈尔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已作出民事裁定书。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戈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辉福停止侵害雅戈尔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判令周辉福向雅戈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人民币;
3、判令周辉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雅戈尔公司依法取得第3596387号、第3596502号、第3596504号、第7079568号、第13204020号、第15215940号、第152159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雅戈尔”商标系驰名商标。
雅戈尔公司发现周辉福经营的淘宝网店“雅戈尔正品直销”,未经权利人许可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雅戈尔公司的合法权益。
周辉福的侵权行为给雅戈尔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恳请法院判如所请,维护雅戈尔公司的合法权益。
周辉福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雅戈尔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3份证据:证据1、第3596387号注册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证据2、第3596502号注册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证据3、第3596504号注册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证据4、第7079568号注册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证据5、第13204020号注册商标注册证;
证据6、第15215940号注册商标注册证;
证据7、第15215919号注册商标注册证;
上述证据拟证明雅戈尔公司系第3596387号、第3596502号、第3596504号、第7079568号、第13204020号、第15215940号、第15215919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上述商标有效期间和核定使用范围等事实。
证据8、(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1650号公证书,拟证明“雅戈尔”商标在199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证据9、淘宝网信息披露邮件;
证据10、(2020)浙杭之证字第18581号公证书;
证据11、公证封存实物;
上述证据拟证明周辉福实施了侵害雅戈尔公司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行为。
证据12、公证费发票,拟证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13、鉴别证明,拟证明在被告平台店铺所购的两件西裤均为假冒产品。
本院认证认为:上述13份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雅戈尔公司于2005年11月7日注册第3596387号商标“”、第3596502号商标“”、第3596504号商标“”,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25类,包括服装、睡袍、衣服汗衬等,经续展使用期限均至2025年11月6日。
雅戈尔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注册第7079568号商标“”,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经续展使用期限至2030年9月13日。
雅戈尔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注册第13204020号商标“”,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
雅戈尔公司于2015年10月7日注册第15215940号商标“”和第15215919号商标“”,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商标有效期均至2025年10月6日。
关于案涉商标的知名度,雅戈尔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1650号公证书(公证事项:驰名商标证书)证明雅戈尔公司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商标曾于1997年4月9日被国家商标局审定为驰名商标。
雅戈尔公司发现周辉福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雅戈尔正品直销”(掌柜号:boss周99)上公开销售带有雅戈尔商标标识的服装,遂委托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何丽青于2020年11月25日至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以下简称之江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2020)浙杭之证字第18581号公证书中的网页录像光盘显示:在淘宝网“雅戈尔正品直销”店铺内出售多款商品链接名称及广告图片中包含“雅戈尔”“YOUNGOR”等字样的商品。
雅戈尔公司花费527元(使用店铺优惠和淘金币折扣后实际支付511.52元)从案涉店铺中购买了“雅戈尔秋冬厚款裤子男宽松直筒男裤黑色长裤商务中年男士西装裤”链接项下的一件西裤(40码[3尺1腰围]无褶6601款)以及“雅戈尔秋冬款中老年男士弹力休闲西装裤男直筒修身秋季厚款百搭”链接项下的一件西裤(40码[3尺1腰围]6682款),物流运单号为773069891627867。
收到包裹后,公证人员与雅戈尔公司委托人员在之江公证处一同拆开该包裹并对内装物品进行查看、拍照、封存。
2020年12月11日,之江公证处出具了(2020)苏宝证字第18581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公证全部过程,并将前述录像制作光盘及拍照照片打印件附于公证书后。
雅戈尔公司对上述购买商品进行了产品鉴别,结论为该商品系假冒雅戈尔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1年3月16日,雅戈尔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对公证实物进行了拆封和比对。
之江公证处所封存的被控侵权两条西裤的外包装塑料袋、购物袋外表面、吊牌、扣子、合格证品牌、裤子腰带款号标签、金属架子等处均使用了“YOUNGOR”标识。
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雅戈尔公司第3596504号商标“”、第15215940号“”、第13204020号商标“”、第15215919号商标“”、第3596387号“”、第3596502号“”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或相似。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雅戈尔公司主张周辉福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二、如果周辉福构成侵权,其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案涉商标诉讼时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商品为服装,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种商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被控商标侵权行为体现为周辉福在其淘宝店铺名“雅戈尔正品直销”以及在售商品链接名称、广告图片中使用了“雅戈尔”字样和“YOUNGOR”标识,且销售侵犯雅戈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网络购物的特性,消费者在实际获取商品实物之前仅能基于商家对商品的介绍、描述建立起并形成对商品的认识,商品信息通过网络上文字及图片的形式传达,改变了在商品实物上使用商标这一表现形式,网络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品页面的描述了解、获取在售商品的信息。
基于雅戈尔品牌在服装商品上一定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即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周辉福在淘宝店铺名称及所售商品链接名称中标注“雅戈尔”等字样的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网络消费者起到指示及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使消费者可能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来源于雅戈尔公司或与雅戈尔公司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故应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且从雅戈尔公司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即两条西裤来看,西裤的外包装塑料袋、购物袋外表面、吊牌、扣子、合格证品牌、裤子腰带款号标签、金属架子等处均使用了雅戈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但商品却并非雅戈尔公司生产,周辉福亦未提供商品的来源,故应认定案涉网店销售的产品属于假冒雅戈尔公司的侵权产品,亦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雅戈尔公司指控的周辉福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周辉福应对案涉网店的使用及销售行为承担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此,雅戈尔公司要求周辉福立即停止侵害雅戈尔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
本案中,侵权获利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亦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可供参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及雅戈尔公司的主张,本案依法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基于此,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周辉福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规模、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雅戈尔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含已经实际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在内)因素,酌情确定周辉福赔偿雅戈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对于雅戈尔公司超过此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雅戈尔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辉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周辉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周辉福负担1500元,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史高阳书 记 员 唐泰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