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648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路21号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江浦区江波衣架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治路五金市场B区212号。
经营者:江波。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江浦区江波衣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