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2913号之一 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江,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总经理。
被告:济南高铁路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被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中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竞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跃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本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铁路骏置业有限公司、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济南跃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高铁路骏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高铁路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