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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康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谢钦武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执315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康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谢钦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康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谢钦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7执3150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邹德英,经理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谢钦武,男,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钦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189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个,上述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

执行中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在本市无固定住所,目前被执行人去向不明。

经本院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在沪房地产、在沪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执行反馈材料、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工作记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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