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56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3410774T。
法定代表人:曲志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荣,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