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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与广州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867号
案件名称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与广州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广州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民初1867号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比弗敦市鲍儿曼道1号(OneBowermanDrive,Beaverton,Oregon,97005,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授权代表人:JaimeM.Lemons。

被告:广州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桥东侧广州新百佳小商品城B41056、B41036、B41035、B41057、B41045、B41046档。

法定代表人:孙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与被告广州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3.本案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耐克是全球著名的体育运动品牌,在中国注册并广泛使用了许多图形商标用于服装等商品。

原告发现,广州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并在天猫“极蒙旗舰店”销售使用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0年4月,据原告申请,公证处对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的侵权,导致原告产生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权支出了合理开支。

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声誉也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使原告无形资产价值受损。

被告广州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主要理由: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系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关键。

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依据网络销售商的被诉销售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时,被诉销售行为地的认定既要有利于管辖的确定性、避免当事人随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又要便利权利人维权。

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宜将原告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接点。

因此,本案原告选择向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法院起诉,使案件管辖连接点存在不确定性,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广州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据此确定管辖的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州安格斯商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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