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7439号原告:有米酸奶(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贾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睿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周翼。
被告:流动概念有限公司(FLOWCONCEPTSPTYLTD),住所地澳大利亚联邦新南威尔士州坎斯市比米什街XXX-XXX号XXX单元(Unit4,397-399BeamishStreet,CAMPSIENSW2194,CommonwealthofAu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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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YUXINHE。
原告有米酸奶(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睿悦科技有限公司、流动概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有米酸奶(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有米酸奶(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磊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