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721号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巧梅,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巧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2021年9月26日,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预交诉讼费1050元,多预交的775元本院予以退还),由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