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569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孙坚,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东海如之家宾馆,住所地龙口市东海碧海苑商业街A2-11号。
经营者:张超。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东海如之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