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执异3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牛场双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贵州由你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硕博创业园B栋212室。
法定代表人:吕根源,该分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由你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由你想公司)执行人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业公司异议称,请求法院裁定将争议的25000元发还该公司。
事实及理由:建业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由你想公司支付人民币45000元作为该案和解款,我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光于2020年8月27日前联系法院,由法院提供贵州由你想信息科技公司代理律师电话,我司法定代表人要求代理律师提供由你想公司的账号好把和借款汇入其公司,其公司代理律师答应给账号但其公司代理律师未提供代理其公司账号造成延误汇款未把和解款汇入其代理公司的账号而被法院强制执行70000元,现向法院对25000元争议款向贵院提交申请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由你想公司与被执行人建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民终8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黔01执1545号。
(2020)黔民终872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一、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停止对(2020)黔01民初564号案件所涉注册商标标的侵权行为。
二、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前向由你想公司支付人民币45000元作为该案的和解款。
三、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支付和解款后,由你想公司不再追究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调解协议签订之前的侵权行为,并放弃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四、如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时支付和解款,由你想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7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收取,由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收费人民币1550元,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2020年1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建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由你想公司支付人民币70000元及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2020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建业公司将54893.62元支付至本院专案账户,2020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建业公司将25000元支付至本院专案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执行的数额应为多少。
根据执行依据(2020)黔民终87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的协议,被执行人建业公司应当于2020年8月27日向由你想公司支付45000元,若建业公司在2020年8月27日前未支付该款项,则由你想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70000元。
现异议人建业公司异议称,其未在期限内向由你想公司支付45000元,原因在于该公司未提供银行账户。
首先,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前提在于建业公司未在约定时限内支付和解款45000元。
本案建业公司在客观上确实未在约定期限前支付该款项,故本案具备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前提条件。
其次,根据调解书约定,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由你想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的金额为70000元。
第三,关于异议人建业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45000元的原因是否在于由你想公司拒绝提供银行账户、拒绝领受的问题。
其一,该争议系双方在履行调解书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实体争议,不应由执行程序予以认定。
其二,异议人所举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该项事实。
综上所述,异议人所提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