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第26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
委托代理人:张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完达山世纪贝贝奶粉店,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铁路桥下体育馆红岭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8。
经营者:黄贵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完达山世纪贝贝奶粉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