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知民初62号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绵竹市住所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XX路XX超市兴汉路圣鑫超市,住所汉中市汉台区住所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东段5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02MA6YQAWT9B。
经营者:王军,男,住浙江省临海市XX镇XX村XX号白水洋镇双楼村5-46号。
公民身份号码:33262XXXX33262119681006201X。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台区XX路XX超市兴汉路圣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