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民初45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祥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铭涵麻辣久久鸭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锦绣家园3号楼8号。
经营者:汤秀杰,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铭涵麻辣久久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