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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肃宁县一本通渔具店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9知民初473号
案件名称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肃宁县一本通渔具店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肃宁县一本通渔具店;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473号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三湾工业园东塘大道东侧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一本通渔具店。

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河北留善寺镇梅家店村梅中路51号。

经营者:王波。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允正,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与肃宁县一本通渔具店、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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