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1740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5839155197。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广东卓建(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五里工业区和润家购物广场,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开发区翔源路8号鑫创公司B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L555666885。
法定代表人:谢国辉。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五里工业区和润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应于文书送达后七日内办理相关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