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24号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LR8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7号万和科技大厦A座5楼23号。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被告:天台珏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ALY285T,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大余村10组5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张畏畏,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台珏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