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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商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530号
案件名称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商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商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530号原告: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力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思聪,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商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商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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