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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峻伍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5刑更168号
案件名称叶峻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峻伍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5刑更168号罪犯叶峻伍,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蓝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峻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6年1月29日依本院(2016)陕05刑更6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8年2月1日依本院(2018)陕05刑更2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20年1月6日以罪犯叶峻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叶峻伍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6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计分考核获积极16个。

本院认为,罪犯叶峻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叶峻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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