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刑更369号 罪犯尹映保,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刑初字第212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尹映保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尹映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五千元。
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映保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5次表扬。
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95000元,其中判决前缴纳罚金人民币85000元,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尹映保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尹映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因该犯尚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映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