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86号原告:李剑铭,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霞,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雷,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可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铭与被告夏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剑铭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