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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西安市雁塔区赵小红粮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13民初661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西安市雁塔区赵小红粮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西安市雁塔区赵小红粮油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民初661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齐钰剑,广东卓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村XX号。

经营者:赵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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