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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涛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1119号
案件名称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涛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1119号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

法定代表人:罗小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涛,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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