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215号之二原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九竹路2号。
法定代表人:纪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清,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厚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爱陵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圣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厚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