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230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周伯虎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韩家川东路平房。
经营者:周伯虎。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周伯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一致,故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周伯虎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