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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宏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92民初4931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宏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宏旭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4931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宏旭超市,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新兴镇小桥村4组157号10栋109-111号。

经营者:范文忠,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宏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与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宏旭超市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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