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知民初171号原告: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胡益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青,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学成国际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99号南湖东怡大厦2821房。
法定代表人:桂小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佳佳,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潮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99号1栋2单元15层150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菡影,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学成国际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新潮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成都新潮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学成国际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669元,由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