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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1民初23489号
案件名称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1民初23489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487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0D。

经营者:诸日新,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艳珍,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广师傅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下称孙东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师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被告孙东奶茶店的经营者诸日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标、黎艳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师傅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553509号“”商标、第15930888号“”商标及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饮品等处使用侵害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标识;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庭审中,原告撤回对15930888号注册商标的相关诉求。

事实及理由如下:原告是一家知名的民营连锁商业企业。

自公司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潜心致力于黑龙茶饮品的文化传播宣传,至今已将“黑龙茶”连锁店发展到遍布全国各地,成为极具投资价值的饮料品牌。

“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

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加上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已经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之一。

林合广合法享有以下商标:1.第7553509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及制饮料用糖浆,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

2.第15930888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餐馆、茶馆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2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

3.第7553510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茶,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

林合广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告获得上述三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店铺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饮品包装等处,及在美团外卖网络平台宣传、销售时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贵院,提出如上诉请,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孙东奶茶店辩称,1.涉案被诉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外观设计上存在巨大差异,被告的店面装潢与原告也存在巨大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2.被告是在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壹家人公司)的授权下使用被诉商标,店铺店面的装潢风格及对被诉商标的使用及宣传都是按照壹家人公司的要求而执行、使用的,被告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实际支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一、广师傅公司的商标及使用情况第7553509、15930888、755351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林合广。

其中,第7553509号“黑龍茶”图文商标的图案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果汁、制饮料用糖浆,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

第15930888号“HEYLONGCHA”商标的图案为,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的咖啡馆、餐厅、餐馆、茶馆等,注册日期为2016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13日;

第7553510号“黑龍茶”图文商标的图案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冰茶,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

广师傅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合广,成立日期为2009年8月11日。

2015年1月1日,林合广(许可方)与广师傅公司(被许可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使用商标为许可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准注册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7553509号、第7553508号、第7553510号、第15930888号;

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

许可方在此特别授权被许可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就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发生的任何侵犯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等;

许可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许可期限从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本合同由许可方、被许可方在中国深圳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为证实其商标的设计理念、品牌来源等,广师傅公司提交了其官网网页打印件。

广师傅公司在官网上宣称,台湾以“高山乌龙茶”享誉世界,拥有着200年的历史,立足于台湾影响着世界的茶文化;

在台湾“乌龙茶”与“黑龙茶”读作同音,黑龙茶实质是以乌龙茶为茶底或主要原料的一种茶饮;

2005年在台湾创立黑龙茶时尚茶饮品牌,2009年在深圳创立第一家黑龙茶时尚茶饮店,2010年组建广师傅公司正式对外开放加盟,2015年品牌加盟店突破300家,2016年突破400家,2017年将突破500家;

其品牌连锁授权店遍布全国,包括深圳、广州、东莞、珠海、中山、三亚、重庆、厦门、武汉、长沙等。

该官网上载明加盟店的开店费用包括商标许可授权费30000元(3年)、开店费用188000元、设备及工具80000元、保证金10000元、管理服务费98000元。

而广师傅公司提交的加盟商联系表反映其有242家加盟店,其中在广东有79家,仅在中山就有54家。

广师傅公司于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获得“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于2017年获全球加盟网2017年度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为“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为证明其授权其他经销商使用第7553508号、第7553510号商标可获得的收益,广师傅公司提交了其与案外人郝川、林晓婷等人签订的《商标授权合同书》、《采购合同书》、《企业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据。

《商标授权合同书》、《采购合同书》、《企业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等主要内容为广师傅公司(甲方)将第7553508号、第7553510号“黑龙茶”注册商标以非排他及非独占的方式许可案外人(乙方)使用于开办及经营奶茶类、特调茶饮类、冰沙类营业项目,许可费用为3万元,许可期限为三年;

乙方向甲方或指定的第三方采购原物料等。

二、广师傅公司诉称的侵权事实2019年8月2日15时许,广师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龙使用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下称南粤公证处)“公证云”系统注册的账号“long@sczscq999”进行了取证,共拍摄了录像一段及照片十三张,并将取证获得的电子数据提交该公证处保管。

2019年8月6日,李小龙向南粤公证处申请出具该电子数据的保全证据公证书。

同日,该公证处公证员林某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高梦樱登陆“公证云”后台管理系统,调取了相关电子数据文件。

经审核,上述电子数据在该公证处“公证云”专用服务器中保存至今,不存在任何改动的情形。

审核完成后,公证员林某将上述电子数据文件解密、下载,连同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操作日志及《电子数据保管函》一并刻录入光盘,公证处工作人员高梦樱打印上述电子数据文件中的所有照片。

南粤公证处对取证过程、取证内容作出了(2019)粤广南粤第20096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所取证的店铺名称为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主要经营现场制作的冰茶、果汁等饮品并提供餐饮服务;

该店的店铺招牌、宣传广告上印有“黑龍茶”标识;

店铺的收银台的醒目位置放有一块金属标识牌,其上印有“黑龍茶特约专营店”字样;

店内所使用的装饮品的杯子显著位置印有一个组合标识,图案为(详见附件一,该标识由三部分组成,上部为不封闭环形围绕的“龍”,中间为“黑龍茶”,下方为“OOLONGTEA”及“御烹堂”三个艺术字)。

公证书所附录像反映,2019年8月2日15时许,取证人来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区××路“顺景新一居”公交站旁边的招牌为“黑龍茶”的奶茶店,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杯“黑龙茶满杯百香果”,并通过手机移动支付的方式支付了18元,店内出售的饮品的价格约在11元到18元之间,另有多款小吃出售;

而奶茶店内有多名等候工作人员配餐的外卖配送人员,店内的装饰装潢、门店外观与上述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

经比对,广师傅公司认为孙东奶茶店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中使用了左边为一个被半封闭环形围绕的“龍”字,右上方为并列排放的“黑龍茶”三字,右下方为字母“OOLONGTEA”及带圈的“御烹堂”三字的标识,该标识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黑龍茶”与第7553509、7553510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黑龙茶的读音、含义完全相关,且“龍”字都采用了繁体字的设计,与其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而且孙东奶茶店经营餐饮服务,与第7553509、755351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近似,其采用与之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的关联,足以产生混淆。

孙东奶茶店则认为,其使用的商标是“龍黑龍茶”,第一个“龍”字是被一个圆圈圈着的,无论该带圈“龍”字是使用在“黑龍茶”的左边还是右边,均与广师傅公司的商标不近似;

而且,广师傅公司的商标有一个人脸,双方使用的标识差别很大,不可能构成近似,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三、孙东奶茶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来源为证实其使用涉案标识有合法来源,孙东奶茶店向本院提交了《服务协议书》、《黑龙茶开业策划》、收款收据、推广视频、银行流水等证据。

其中:1.《服务协议书》由壹家人公司(甲方)与诸日新(乙方)于2017年8月2日签订,主要约定乙方聘请甲方为其进行开店管理咨询、项目技术培训、开店设备供应、运营服务指导以及店面装修设计服务等事项,餐饮项目名称是御烹堂黑龙茶,甲方同意乙方使用项目标识的范围为单店使用,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

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关费用44800元(该费用包括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费、后期运营指导费等费用);

合同在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御烹堂”名称,并立即拆除乙方原有带“御烹堂”字样等一切含有甲方名称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

2.收款收据有两份,均由壹家人公司开立,时间分别为2017年6月27日、8月2日,客户名称均为邓小艳,第一份收据写明品牌名称为黑龙茶、投资级别为标准店、款项类别为服务费,金额为10000元,另一张的品牌名称为御烹堂,投资级别与款项类别与第一份收据一致,金额为34800元。

3.宣传推广视频也是以台湾乌龙茶作为卖点,宣传内容与广师傅公司在官网的内容也多有相似,宣传片右上角有“黑龍茶”标识,所制作的饮品的容器也有标识。

四、广师傅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广师傅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2000元,但均未提交发票、委托代理协议。

五、需要查明的其他事实孙东奶茶店成立于2017年8月24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487号(之一),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2017年5月11日,壹家人公司向原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御烹堂黑龍茶”文字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8年2月6日予初审公告,2018年5月7日予注册公告,注册号为第24088325号,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5月7日至2028年5月6日,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的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师傅公司经林合广授权获得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上述商标现仍在注册有效期内,广师傅公司依法有权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

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孙东奶茶店在其经营的门头牌匾、店内柜台正面、张贴宣传海报、饮料塑料杯及包装袋上使用“黑龍茶”、等标识的行为,显然具有标示商品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目的,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孙东奶茶店在茶、果汁等饮品以及餐饮业服务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故被诉侵权商品、服务与广师傅公司在本案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属于同类商品、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果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涉案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商标为组合商标,由“人脸图形”及“黑龍茶”“OOLONGTEA”、加圈的“广”文字组成,经过独特的艺术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中“OOLONGTEA”所占比例较小,文字部分“黑龍茶”为标识的主要部分,且占据整个标识的比例极大,系标识中最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部分。

孙东奶茶店在涉案店铺门头牌匾、店内柜台正面使用的“黑龍茶”标识为组合标识,该被控侵权标识从左到右分为两个部分,左边为不闭合的圆圈加上“龍”的汉字,右边为汉字“黑龍茶”,“黑龍茶”也是该标识的主要部分。

将该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进行比对,其中“黑龍茶”文字与涉案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商标的“黑龍茶”文字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且“龙”字均采用了繁体字设计,二者在整体结构上构成近似;

而且,对于构成要素众多的组合商标而言,其显著性部分更容易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因此商标主要部分相同或相似时,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和隔离比较的状态下,可能产生混淆。

故涉案“黑龍茶”组合标识与广师傅公司的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商标构成近似。

同理,孙东奶茶店使用的组合标识也与涉案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本院认定孙东奶茶店在涉案店铺店面招牌、店内柜台正面、宣传海报、饮料塑料杯及包装袋上突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广师傅公司的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孙东奶茶店辩称其使用的标识具有合法来源,主观上无任何故意和恶意,但其实际使用的标识突出了加圈“龍”字与“黑龍茶”,将“御烹堂”三字加圈缩小置于标识的最下方,与壹家人公司注册及授权其使用的标识明显不同,不属于对授权商标的使用,故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故对其该项辩称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款的数额问题。

由于广师傅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孙东奶茶店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孙东奶茶店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孙东奶茶店应向广师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7553509、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款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区孙东奶茶店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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