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3322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通程汽配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东聚大车汽配市场E5-3号。
经营者:丁传国。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通程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通程汽配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