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知民初48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朋,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尚玺苑****。
法定代表人:谭岳鑫。
委托代理人:蒋明,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彭家巷**div>法定代表人:陈文龙。
委托代理人:蒋明,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小勇,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周 磊人民陪审员 彭又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