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6刑初10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勋,曾用名李建雄,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逸品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哈珍德,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9]3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勋及其辩护人哈珍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建勋与赵某田(另案处理)合谋生产假冒“Serta”品牌床垫,具体由李建勋负责向赵某田提供“Serta”商标并在网店接受床垫订单,赵某田接单后在其名下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工业区彭福路****寝具公司展厅西侧一隐蔽式房间安排工人生产假冒的“Serta”床垫,闵某平(另案处理)负责购买材料、管理生产以及发货,张某群(另案处理)负责向李建勋收取假冒“Serta”床垫的货款。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赵某田为被告人李建勋生产假冒“Serta”床垫货值合计1827907元(人民币,下同),李建勋向张某群实际支付货款1749367元。
李建勋将上述床垫以两倍价格在网店进行销售,其非法经营数额为3655814元。
2019年1月4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家具有限公司现场起获带有“Serta”商标的床垫4张、印有“Serta”字样的床垫面料6张及印有“Serta”字样的说明书、合格证、包装袋等。
经查,上述“Serta”字样商标与舒达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使用注册商标“Serta”(商标号8606473)相同,被告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Serta”(商标号8606473)相同的商标。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单位委托人梅某峰的报案陈述及指认材料;
被告人李建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
证人赵某田、张某群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
抓获经过;
户籍材料;
搜查笔录;
查封笔录、清单;
扣押、处理物品清单;
商标注册证;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涉案书证;
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建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建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建勋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建勋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建勋是初犯、偶犯;
2.被告人李建勋认罪态度较好;
3.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建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勋犯假冒注犯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建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第1、2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李建勋的罪责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李建勋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的印有假冒注册商标“Serta”字样的物品一批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伟民人民陪审员 李宝贞人民陪审员 罗惠芬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