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922号原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39186611。
法定代表人:许美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怀蓉,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菊,女,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赣州趣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大道与金岭路交叉口赣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一期标准厂房25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LEQH4D。
法定代表人:罗敏。
原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彭菊、赣州趣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费用通知后,其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中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